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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組織章程

彰化縣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組織章程
99年10月4日核定實施
100年4月11日第一次修訂
101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訂
104年4月11日第三次修訂
105年8月5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彰化縣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彰化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
第二條 本中心所推動之教育活動與工作應受教育處之指導與規範,並恪守志工倫理規範,秉持政治中立、不談宗教、不干涉校務。
第三條 本中心以響應政府推動志願服務制度,整合彰化縣教育志願服務人力資源,提升縣屬各級學校教育品質,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激勵民眾貢獻心智,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教育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 本中心以教育處及縣屬各級學校為服務範圍。
第五條 本中心設址於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縣立體育館102室。
第二章組織工作目標
  第六條 協助教育處交付之各項任務,推展教育活動,提升縣屬各級學校教育品質。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政府教育政策之推行,圓滿達成各項任務。
第三章教育志工甄選訓練、實習、聘任、聘期
  第七條 台灣地區年滿18歲,對教育工作有興趣及具服務熱忱者均得報名參加,性別不拘;另基於教育工作熟悉度之考量,已退休校長、主任、教師及公務人員為優先招募對象,由本中心甄選合格且完成規定之訓練,實習期滿優秀者遴選為本中心教育志工。
一、甄試:合乎下列各款並經面試合格。
(一) 對教育工作具有深切認識與熱忱者。
(二) 能認同及配合教育處及本中心宗旨者。
二、訓練:甄試合格後接受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不定期教育訓練課程。
(一) 訓練課程內容由教育處訂定之。
(二) 受訓期間遲到、早退或曠課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錄用。
三、實習:實習由資深志工指導參與服務工作。
(一) 實習期限為二個月。
(二) 未完成實習全程者,不予錄用。
四、聘任:實習期滿成績優良者,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五、聘期:教育志工聘期二年一任(自聘期日起到期滿日止),由教育處核聘,聘期屆滿視實際需要予以續聘。
第四章組織及職掌
  第八條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功能設置下列組織(如組織表):
  
1、 置主任一人,由中心志工及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秘書推選之,其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主任下置副主任一人。
2、 主任、副主任負責教育志工業務推動及監督。
3、 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負責統籌各組業務。
4、 依業務性質設志工行政組、資料管理組、教育成長組、聯絡支援組、活動推廣組等五組,置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管理執行各組業務,組長由主任聘任;副組長由組長推薦,呈主任聘任之。
5、 依教育處交辦全縣性大型活動或業務之需要得設任務型之臨時編制小組,置組長、副組長負責規劃並推動執行交付之任務。
6、 設彰化一區、彰化二區、和美區、鹿港區、溪湖區、員林區、田中區、北斗區、二林區等九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 各置分區召集人1名、副召集人與秘書若干名,由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學校選聘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統籌各區業務。
7、 設顧問團置顧問若干名,提供教育志工業務建議。
8、 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提供中心業務諮詢服務。
9、 設評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審議教育志工獎懲事宜。(教育處長、業務單位科長、中心主任、執行長擔任當然委員,另選聘委員若干名)


第九條 主任之職責
1、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 承教育處之指導、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3、 各項會議之召集與主持,交換工作經驗,促進感情交流。
4、 審訂當年組織職掌分工及年度計畫。

第十條 副主任之職責
1、 協助主任承辦之事宜,為主任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人。
2、 副主任由主任遴聘之。
第十一條 執行長之職責
1、 協調各組配合教育處交辦事宜。
2、 彙整及協助推動各組年度工作計畫。
3、 彙整及管理各組會議計畫。
4、 執行長由主任遴聘之。
第十二條 副執行長之職責
1、 協助執行長承辦之事宜,為執行長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人。
2、 副執行長由執行長遴聘之。
第十三條 組長之職責
1、 辦理各組各項工作,必要時得因活動、任務需要跨組服務。
2、 主持各組會議及負責推動相關業務。
3、 辦理主任、副主任、執行長臨時交辦事項及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副組長之職責
協助組長承辦各項事宜,為組長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人。
第十五條 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召集人職責
1、 辦理中心臨時交辦事項與業務聯繫。
2、 編列分區當年度組織職掌分工及年度計畫。
3、 主持分區志工會議及分區志工培訓。
第十六條 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副召集人職責
協助召集人承辦之事宜,為召集人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人。
第十七條 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秘書職責
1、 辦理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交辦事項。
2、 登錄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志工人力資料,推動志工輪值管理。
第十八條 志工行政組之職掌
1、 中心各項會議活動資料收集、建檔、管理運用。
2、 中心志工通訊之編撰發行。
3、 志工基本原始資料之建檔與管理。
4、 中心志工人員名冊及分區幹部名錄之定期整編。
5、 配合志工行政組協助辦理各校志工隊評鑑業務。
6、 其他各項交辦業務。
第十九條 資料管理組之職掌
1、 中心各項會議的籌劃與執行。
2、 中心年度運作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3、 中心設備採購申請,財產登錄與使用管理。
4、 中心志工招募、實習、勤務排班等之執行與輔導。
5、 中心志工服務紀錄冊之申請、服務時數之登錄、統計與核發。
6、 中心志工服務認同卡及志願服務榮譽卡之請領。
7、 協助教育處辦理志工意外保險事宜。
8、 中心優良志工之表揚與獎勵。
9、 協助推動各校志工隊評鑑業務。
10、 其他各項交辦業務。
第二十條 教育成長組之職掌
1、 推動辦理志工訓練、成長研習活動,培養對教育的認同感。
2、 辦理志工成長團體、焦點座談,策勵教育志工經驗傳承。
3、 協助各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辦理各項志工訓練及成長研習活動。
4、 其他各項交辦業務。
第二十一條 聯絡支援組之職掌
1、 負責各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人力整合與聯絡業務。
2、 協助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及各校成立各類志工隊,有效支援學校教育活動推展。
3、 協助分區規劃志工實務觀摩。
4、 配合教育成長組推動分區辦理志工教育活動。
5、 策劃推動辦理各分區學校中輟輔導、課輔、課照及閱讀指導、電影讀書會等業務,善用空間設備與人力。
6、 其他各項交辦業務。
第二十二條 活動推廣組之職掌
1、 規劃辦理志工聯誼活動(可邀相關志工隊參與)。
2、 規劃辦理志工參訪活動(可邀相關志工隊參與)。
3、 各項活動會場布置與恢復。
4、 協助上級交辦或分區辦理各項活動之人力支援。
5、 配合中心各組業務需要,落實志工人力動員。
6、 支援中心與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相關體育、童軍、藝文及各項活動,提升活動成效。
7、 其他各項交辦業務。
第二十三條 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之工作
1、 分析分區學校志工受訓狀況,規劃分區教育志工培訓。
2、 招募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各類志工隊,支援學校教育活動推展。
3、 管理分區中心志工出勤、保險、核發服務時數、服務紀錄冊等申請事項。
4、 辦理分區志工成長團體、焦點座談,策勵教育志工經驗傳承。
第五章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四條 教育志工之權利
1、 教育志工可依興趣及各組需要擔任各項工作。
2、 出席各項會議,行使選舉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3、 參加本中心各項講習及活動。
4、 由教育處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第二十五條 教育志工之義務
1、 配合教育處及本中心之需要,努力協助完成各項工作。
2、 參加各項會議及訓練活動。
3、 發揮服務精神,奉獻心力,維護榮譽。
4、 每月以服務六小時為目標。

第二十六條 教育志工之獎懲
1、 服務態度良好、成績優良之教育志工由教育處表揚獎勵。
2、 特殊優良表現之教育志工,提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與獎勵。
3、 違反志工倫理與職責,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破壞名譽不適任之教育志工, 經查屬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4、 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教育志工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5、 績優志工可獲服務認同卡,享有購物優惠福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心應於每年底召開幹部會議,研擬年度工作計畫,經教育處同意後實施之。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教育志工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教育志工大會通過並送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志工隊成立範例



 

 

聯絡人: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 林哲群 電話:(04)753-1846
教育處傳真:(04)7283264 中心電話:(04)7127115 中心傳真:(04)7127114
電子信箱:a840629@email.chcg.gov.tw 地址:500彰化市健興路1號(縣立體育館1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