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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志願服務計畫

99年4月29日訂定 / 99年10月4日 / 100.04.11 修訂
99年10月4日修定第三、四、六、十四點
100年4月11日修正第六點
104年11月 修正第六、七點
105年8月 第四次修正
 
  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志願服務制度,整合彰化縣教育志願服務人力資源, 提升縣屬各級學校教育品質,成立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2. 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 激勵民眾貢獻心智,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教育工作為宗旨。
 
  1. 凡台灣地區年滿18歲,對推動教育工作有興趣,有服務熱忱者均得報名參加,性別不拘。
  2. 基於教育工作熟悉度之考量,已退休校長、主任、教師及公務人員為優先招募對象。
  3. 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教育志工)採不定期招募,遇有教育志工離職,始就其職缺召募志工。
  4. 招募資訊公告於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chcg.gov.tw)、本縣教育網(http://www.boe.chc.edu.tw)及本縣志願服務及資源整合資訊網(http://cvris.chcg.gov.tw/chvol/)。
  5. 採郵寄或親送方式報名,報名者請填寫報名表1份(貼妥相片)寄(送)至中心辦公室(彰化市健興路1號 縣立體育館102室),經面談了解意願專長,遴選合格者於1週內另繳交照片1張。
 
  1. 基礎訓練課程。
  2. 特殊訓練課程(即教育類專業訓練)。
  3. 不定期教育訓練課程(含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報名流程
 
  1. 有關彰化縣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組織章程另訂之。
  2. 中心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負責教育志工業務推動及監督,置執行長1名,必要時得增設副執行長若干名,負責統籌各部業務。
  3. 依業務性質設志工行政組、資料管理組、教育成長組、聯絡支援組、活動推廣組,各組置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管理執行各組業務。
  4. 設彰化一區、彰化二區、和美區、鹿港區、溪湖區、員林區、田中區、北斗區、二林區等9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置分區召集人1名、副召集人與秘書若干名,統籌各區業務。
  5. 設顧問團置顧問若干名,提供教育志工業務建議。
  6. 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提供中心業務諮詢服務。
  7. 設評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審議教育志工獎懲事宜。
 
  1. 採二年一聘(自聘期日起到期滿日止),由本府教育處核聘,聘期屆滿視實際需要或工作態度續聘或解聘。
  2. 依據教育志工之意願與時間排班,每人每月至少服務6小時。
  3. 除特殊情事外,每次服勤以3小時為原則,服務時段有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5時及其他不定期時段(如:大型活動支援、假日活動支援…等)等3時段,每次服勤應於簽到簿上簽名。
  4. 依排班表輪值,如不克服勤應自行或由各部召集人協調換班或代班。
 
  1. 以本府教育處及縣屬各級學校為服務範圍。
  2. 協助本府教育處及中心交付之各項任務,推展教育活動,提升縣屬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3. 配合政府教育政策之推行,結合社會資源,圓滿達成各項任務。
 
  1. 由本府教育處及中心統籌運用管理。
  2. 服勤時一律穿著中心教育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志願服務證。
  3.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教育志工本人自行保管,志願服務時數每月底由中心統一登錄服勤時數,除有特殊需要,不受理個別登錄。
 
  1. 可依興趣及各部需要擔任各部之工作及指派任務。
  2. 參加中心各項講習及活動。
  3. 參加中心各項會議及訓練。
  4. 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1. 服務態度良好、成績優良之教育志工由本府教育處表揚獎勵。
  2. 特殊優良表現之教育志工,提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與獎勵。
  3. 不適任之教育志工,經查屬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4. 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教育志工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5. 績優志工可申請服務認同卡,享有購物優惠福利。
 
  1. 中心幹部隨時關懷教育志工服務狀況,對於適應困難或專業知識不足者給予輔導和指導。
  2. 中心幹部協調分配新進教育志工個別督導,適時適切指導,建立個別督導責任制。
  3. 透過幹部會議之運作,檢討服務過程之得失,並交換服務經驗,以提升服務品質。







志工隊成立範例



 

 

聯絡人: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 林哲群 電話:(04)753-1846
教育處傳真:(04)7283264 中心電話:(04)7127115 中心傳真:(04)7127114
電子信箱:a840629@email.chcg.gov.tw 地址:500彰化市健興路1號(縣立體育館1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