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內政部90年1月20日公布「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辦理 |
二、 |
目的 |
|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志願服務制度,整合彰化縣教育志願服務人力資源,
提升縣屬各級學校教育品質,成立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 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
激勵民眾貢獻心智,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教育工作為宗旨。
|
三、 |
中心地點:縣立體育館102室(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 |
四、 |
志願服務人員之招募 |
|
- 凡台灣地區年滿18歲,對推動教育工作有興趣,有服務熱忱者均得報名參加,性別不拘。
- 基於教育工作熟悉度之考量,已退休校長、主任、教師及公務人員為優先招募對象。
- 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教育志工)採不定期招募,遇有教育志工離職,始就其職缺召募志工。
- 招募資訊公告於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chcg.gov.tw)、本縣教育網(http://www.boe.chc.edu.tw)及本縣志願服務及資源整合資訊網(http://cvris.chcg.gov.tw/chvol/)。
- 採郵寄或親送方式報名,報名者請填寫報名表1份(貼妥相片)寄(送)至中心辦公室(彰化市健興路1號 縣立體育館102室),經面談了解意願專長,遴選合格者於1週內另繳交照片1張。
|
五、 |
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及其流程圖如下: |
|
- 基礎訓練課程。
- 特殊訓練課程(即教育類專業訓練)。
- 不定期教育訓練課程(含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
 |
六、 |
志願服務人員之組織與管理 |
|
- 有關彰化縣教育志工人力資源整合中心組織章程另訂之。
- 中心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負責教育志工業務推動及監督,置執行長1名,必要時得增設副執行長若干名,負責統籌各部業務。
- 依業務性質設志工行政組、資料管理組、教育成長組、聯絡支援組、活動推廣組,各組置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管理執行各組業務。
- 設彰化一區、彰化二區、和美區、鹿港區、溪湖區、員林區、田中區、北斗區、二林區等9分區教育志工聯絡中心,置分區召集人1名、副召集人與秘書若干名,統籌各區業務。
- 設顧問團置顧問若干名,提供教育志工業務建議。
- 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提供中心業務諮詢服務。
- 設評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審議教育志工獎懲事宜。
|
七、 |
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時間 |
|
- 採二年一聘(自聘期日起到期滿日止),由本府教育處核聘,聘期屆滿視實際需要或工作態度續聘或解聘。
- 依據教育志工之意願與時間排班,每人每月至少服務6小時。
- 除特殊情事外,每次服勤以3小時為原則,服務時段有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5時及其他不定期時段(如:大型活動支援、假日活動支援…等)等3時段,每次服勤應於簽到簿上簽名。
- 依排班表輪值,如不克服勤應自行或由各部召集人協調換班或代班。
|
八、 |
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項目: |
|
- 以本府教育處及縣屬各級學校為服務範圍。
- 協助本府教育處及中心交付之各項任務,推展教育活動,提升縣屬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 配合政府教育政策之推行,結合社會資源,圓滿達成各項任務。
|
九、 |
志願服務人員之運用: |
|
- 由本府教育處及中心統籌運用管理。
- 服勤時一律穿著中心教育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志願服務證。
-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教育志工本人自行保管,志願服務時數每月底由中心統一登錄服勤時數,除有特殊需要,不受理個別登錄。
|
十、 |
志願服務人員之福利與權利: |
|
- 可依興趣及各部需要擔任各部之工作及指派任務。
- 參加中心各項講習及活動。
- 參加中心各項會議及訓練。
- 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
十一、 |
志願服務人員之考核與獎勵: |
|
- 服務態度良好、成績優良之教育志工由本府教育處表揚獎勵。
- 特殊優良表現之教育志工,提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與獎勵。
- 不適任之教育志工,經查屬實,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 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教育志工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績優志工可申請服務認同卡,享有購物優惠福利。
|
十二、 |
志願服務人員之輔導: |
|
- 中心幹部隨時關懷教育志工服務狀況,對於適應困難或專業知識不足者給予輔導和指導。
- 中心幹部協調分配新進教育志工個別督導,適時適切指導,建立個別督導責任制。
- 透過幹部會議之運作,檢討服務過程之得失,並交換服務經驗,以提升服務品質。
|
十三、 |
經費來源:本府預算教育業務相關經費 |
十四、 |
附件:組織圖、組織章程。 |
十五、 |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