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分發正式教師錄取人員應攜帶介聘通知單、教師證書及學經歷證件正本等,於114年7月10日(星期四)下午3時前親自前往分發學校辦理報到並接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又各開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規定就甄選錄取介聘人員作實質審查。 二、經第一次分發之正式教師,於分發學校辦理報到手續後放棄聘任,須於114年7月11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檢送放棄聘用切結書送達分發學校。所遺缺額列入第二次分發,第二次分發時間為114年7月23日。